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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岛易断卦例噬嗑之晋占欲合兴一业成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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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岑宵子  发布时间:2024-06-02

明治二十三年春,友人某来谓曰:今欲合兴一业,请占成否?筮得噬嗑之晋。
爻辞曰:“初九:履校灭趾,无咎。”
断日:此卦下卦震为木,有动性,上卦离为火,其象恰如负薪向火,进必陷难,以勿进为宜。今占初,日“履校灭趾,无咎”,然虽曰“无咎”,不免小惩。《象传》曰“不行也”,明告以事不可行,宜罢而不复为。
友人闻之曰:今得此占,愈知其不可为也。余所欲为,本非十全之策,当谢绝同人也。尔后友人又来曰:实三人同谋贷金业,若有以株券及公债证书为抵当借金者,返还之际,一依财主之便宜,予以证书,得借主承诺之证书货金,其所抵当公债证书株券等,连即卖却;又以同一方法贷与其金,次第如此,是不须资本可得大利。若有请返还者,付以低落之株券等,万一事不如意,则隐匿财产,为破产之策。后奸策发露,二人已下狱。《易》理之妙,实可惊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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